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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邮政局审议通过《邮政市场监管约谈暂行办法》

作者: 来源:国家邮政局 添加日期:09-09

 

  近日,国家邮政局局长马军胜主持召开2016年第10次局长办公会,审议并原则通过《邮政市场监管约谈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马军胜强调,要以《办法》的出台为契机,进一步加强邮政业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提高全系统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充分调动基层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的积极性、主动性,更好地规范市场秩序,促进邮政业健康持续发展。
 
  会议指出,近年来,随着邮政市场的快速发展,市场监管工作愈加重要,监督检查与行政执法的频次不断增长,约谈作为一种行政措施得到广泛运用。亟待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使约谈工作更加规范化、标准化。
 
  《办法》对约谈的概念、主体、对象、适用范围和相关程序进行了明确。依照该办法,市场主体有寄递服务质量问题突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安全隐患突出、违反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等十类情形之一但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其进行约谈,及时纠正其违法行为。《办法》还对被约谈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详细规定。
近日,国家邮政局局长马军胜主持召开2016年第10次局长办公会,审议并原则通过《邮政市场监管约谈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马军胜强调,要以《办法》的出台为契机,进一步加强邮政业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提高全系统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充分调动基层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的积极性、主动性,更好地规范市场秩序,促进邮政业健康持续发展。
 
  会议指出,近年来,随着邮政市场的快速发展,市场监管工作愈加重要,监督检查与行政执法的频次不断增长,约谈作为一种行政措施得到广泛运用。亟待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使约谈工作更加规范化、标准化。
 
  《办法》对约谈的概念、主体、对象、适用范围和相关程序进行了明确。依照该办法,市场主体有寄递服务质量问题突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安全隐患突出、违反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等十类情形之一但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其进行约谈,及时纠正其违法行为。《办法》还对被约谈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详细规定。